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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67號
原 告 蔡飛朋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
被 告 徐登賢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之處,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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