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柏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素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4萬6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4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