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抗,199,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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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99號
抗 告 人 昱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介正


相 對 人 陳婉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8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2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而本票執票人依上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民事判例參照)。

又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發票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671號、72年度台上字第598、624號、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經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5 張(下稱系爭本票),均已屆期,惟經提示未獲附款,屢經催討,亦未蒙處理。

為此,提出系爭本票,依票據法第123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就系爭本票所載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抗告意旨則略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規定,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行為後,始得對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系爭本票縱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然非執票人即具免提示票據請求付款之權利。

本件相對人即執票人毫未向抗告人提示系爭本票請求付款,追索權行使要件顯未具備。

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查相對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經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審查,認均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屬有效本票,至相對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之利息部分,亦未逾其依法得請求之範圍,而就系爭本票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裁准強制執行,並無不合。

抗告人固辯稱相對人未提示系爭本票,惟系爭本票上既已明載「本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或「此票免除做成拒絕證書」等文字,相對人於原審亦主張屆期提示系爭本票而未獲付款等情,即表明已遵期提示,揆之首揭說明,相對人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未為提示,自應負舉證之責,然抗告人未為任何舉證,則其空言辯稱相對人未提示系爭本票云云,自無從憑採。

從而,原裁定依其審核結果,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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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抗字第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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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年息│
│    │  (民國)  │ (新臺幣) │  (民國)  │  (民國)  │            │    │
├──┼──────┼──────┼──────┼──────┼──────┼──┤
│001 │107年9月11日│10,280,000元│108年2月28日│108年3月1日 │TH NO 472116│6%  │
├──┼──────┼──────┼──────┼──────┼──────┼──┤
│002 │107年9月11日│10,280,000元│108年3月31日│108年4月1日 │TH NO 4721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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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7年9月11日│35,924,800元│未記載      │108年4月23日│空白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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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8年3月28日│16,448,000元│未記載      │108年4月23日│空白        │20% │
├──┼──────┼──────┼──────┼──────┼──────┼──┤
│005 │107年4月16日│38,300,000元│108年1月31日│108年2月1日 │空白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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