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75號
再 抗告人 江寶銀
訴訟代理人 邱煒翔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宏義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12日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