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法,58,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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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朱靜嫺即財團法人台北市自閉兒社會福利基金會之
董事長

代 理 人 周佳瑋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自閉兒社會福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自閉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自閉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北市自閉兒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因故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爰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業據提出相對人原捐助章程、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第7 屆第12次董監事會議之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8年4月16日北市社團字第1083057923號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足稽。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附件: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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