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楊寧亞即財團法人愛網全人關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愛網全人關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擬變更相對人章程第1條至第3條如附件所示,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附件所示捐助章程內容,與相對人設立宗旨無違,亦無悖民法財團法人相關規定,故其聲請,應予准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