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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王張艾嘉即財團法人果實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果實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果實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果實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果實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奉報教育部許可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106 證他字第424 號)。
茲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第9 屆第8 次會議決議修訂其捐助章程第6 、7 、9 、10條,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
三、經查,聲請人之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全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並經文化部同意備查,有該局108年5月21日文綜字第1082018909號函在卷可稽。
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第6 、7 、9 、10條,均屬管理方法及組織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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