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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明智
代 理 人 王子平(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復為消債條例第11條之1所明定。
蓋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1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且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同年5月28日到庭說明,其代理人到庭陳明:沒有提出資料是因為聲請人大腸癌一直在化療,聲請人稱他的身體很不舒服沒有辦法出面處理,代理人一再催促聲請人也沒有任何回應,請法院依法處理等語,,是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致使本院無從判斷其實際清償債務能力,顯已違反其應負之協力義務,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二第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5年10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並提出聲請人自105年10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實際居住地為何?是否仍租屋居住於「臺北市○○區○○街00號」房屋內?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膳食費、水電瓦斯費、行動電話費、交通費、醫療費、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八、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聲請人應說明以其現無工作收入,如何支付每月房租新臺幣(下同)6,500元、國民年金保費466元、健保費749元、膳食費6,500元、水電瓦斯費500元、行動電話及網路費1,037元、交通費348元、醫療支出570元及扶養費1,000元,合計17,670元之必要支出?又以聲請人於107年10月1日聲請清算時收入16,000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已無餘額,如何支付每月17,670元之必要支出?聲請人如何提出清算方案?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是否有受其他人資助?如有,應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迄今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500元。
請提出水費、電費、瓦斯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
細等)。
十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醫療費570元。
請提出醫療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三、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支出受其扶養之人扶養費用之計算依據(含項目及金額)。並應陳報受其扶養之人有無領取補
助或其他津貼,及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受其
扶養之人之扶養費用。另聲請人應提出受其扶養之人之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
津貼),及聲請人受其扶養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
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
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請一併提
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及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
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
並提出單據證明)。
十五、聲請人名下有汽車一部,請提出該車輛之照片、行車執照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
明、車行估價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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