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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舒品慈(原名:舒秀蔭)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自民國106 年3 月1 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6 年3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目前之住所地與戶籍地是否相同?並應說明該住所地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該所有權人關係為何?又戶籍地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並應提出得佐證該處所確實為聲請人實際住所地之相關釋明資料、該實際住所地及戶籍地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
另應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實際住所地?該等家人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106 年3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
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106 年3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
(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家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聲請人之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中之費用,是否係指「聲請更生前2 年內」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如否,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106 年3 月至108 年3 月)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何?並應分項表列聲請更生前2 年內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費用金額分別為何?並提出確有支出各該費用及有支出必要之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車票等)到院。
四、如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聲請人之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中之各項費用,係指「聲請更生前2 年內」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則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到院。
五、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至106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六、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6 年3 月6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又依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8 年3 月28日民事陳報狀所示(見北司消債調卷第94頁),除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外,另有該公司債權金額新臺幣1 萬8,427 元,則聲請人是否漏列該債權人?抑或已清償該等債務?聲請人另應說明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經查,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前二年即106 年3 月迄今之期間,有附件所示之多次出境紀錄(其中甚至有出境逾4 個月者!),則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出國之緣由、目的地國家為何?出國之機票或船班費用、在國外期間之生活費用多少?聲請人既稱無法清償債務,則如何負擔該等費用?並應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所述之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相關費用之信用卡帳單、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機票收據等)。
十、聲請人如因故未能遵期補正上開事項,則應就上開應補正之各該事項,「分項」陳明無法遵期補正之「正當事由」及「預計可確實補正到院之特定日期」(或需本院如何協助補正之具體方式),若聲請人未遵期補正上開事項、亦未確實陳明上開正當理由及預計可補正之特定日期暨提出相關釋明該等正當理由之資料,則將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適用之可能。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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