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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聖崴(原名:陳伸湖)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6 年 5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
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債務人應提出於 106年5月13日至108年5月12日間(聲請前2年之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三、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交通、雜支、電話費、房屋租金)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證明文件;
並應說明入不敷出時,由何人資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債務發生原因),並說明不可歸責事由及毀諾時點與當時收入、生活必要支出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毀諾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陳明居所地之房屋即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
七、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擔任昱歆食品企業社、自由時間飲料店(事業單位統編 00000000、 00000000)之負責人,請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更生之前五年(以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即民國108年5月13日往前回朔5 年內),該二間商號各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
㈡聲請人對於該二間商號,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八、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證明。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負擔母親、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母親、子女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二、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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