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消債補,28,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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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文輝
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一、聲請人固已提出前置協商及債務協商/ 前置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方案申請人收入切結書,惟仍應提出其他名下自民國 105年11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
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5 年1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應提出聲請人名下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鑑價報告。
四、應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27952 號之相關文件,及現有強制執行案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並說明現執行狀況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房租、膳食費、交通費、手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勞保費、健保費、第四台、雜支)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六、應說明現租賃之房屋為何?並應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同住者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並提出同住之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
105 年度及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七、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八、按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應說明並提出其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條件(含還款期間、期數、每期還款金額、利率)、協商後之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並請說明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及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數額,如有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
另說明毀諾之時間,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項目、數額,及提出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相關證明。
九、應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十、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收入不敷家計」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二、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三、應說明聲請清算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
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
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四、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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