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藝馨(原名張玉晴、張格綸、張庭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未依上開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且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分別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一、聲請人固已提出郵政存簿儲金簿、永豐銀行、安泰銀行、華泰商業銀行存摺影本,惟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自民國106 年1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存摺資料,並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聲請人固提出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兆豐銀行、彰化銀行、台新銀行、凱基銀行、新光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惟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6 年1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三、聲請人固已提出切結書說明已打零工為收入來源,惟仍應說明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如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最近3個月完整之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如另有兼職或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四、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名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 )之價值為何?是否已報廢?並提出該車輛之報廢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並請說明該輛機車是否為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現在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
六、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房租、膳食費、交通費、電信費、水電瓦斯費、雜支)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繳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等) ?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七、聲請人應說明每月需支出電信費1,400 元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申辦契約、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依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所載,聲請人原設籍「臺北市○○區○○里0 鄰○○路0 段000 號11樓」張卓立戶,於103 年9 月18日就原戶籍地址分立新戶,而戶籍地即為租屋處,出租人亦為張卓立即聲請人之父,而依一般社會通念,聲請人若與父母同住,僅分擔水電瓦斯費等家庭生活費用,聲請人應說明其向張卓立即聲請人之父租屋之必要、租金支付方式、現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說明現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倘有租約,請一併提出。
九、應提出聲請人之子張○銓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額為何(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健保費、學雜費等)?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依聲請人提出之協議書所載,聲請人之前夫黃福堂每月應支付聲請人13萬元,聲請人應說明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張○銓之扶養費用。
並應提出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協議書所載之台灣銀行汐止分行帳號156004137077之存款存摺、其他金融機構存款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領取補助或津貼之相關證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另請一併提出張○銓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年度及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擔任密斯特企業有限公司保證人、生活開銷+以債養債」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其所提出之強制執行案件之執行狀況、每月遭強制執行扣款或扣押數額為何?
十二、聲請人如有保險,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三、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
十四、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或其他收入?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
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五、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