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消債補,68,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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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妙壎
代 理 人 吳鏡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一、聲請人固已提出收入台北富邦銀行、郵政存簿儲金簿、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惟仍應提出其他名下自民國105 年11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5 年1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除自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領取薪資外,仍領有其他薪資、執行所得,應逐筆說明所得之日期、原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7 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該筆收入?時間及金額為何?
三、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房租、水電瓦斯費、膳食費、生活日用、交通費、醫療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等) ?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五、依聲請人所列每月房租提出新臺幣(下同)9,500 元,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租金為每月8,500 元,聲請人說明與房屋租賃契約書不符之原因;
倘為誤載,請更正並重行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六、依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膳食費9,200 元,聲請人應說明其花費高額膳食費之原因及必要性。
七、依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交通費4,600 元,因工作需要,時常外出聽演講等相關洽公行程,聲請人應說明其支出較高之交通費之原因及必要性。
並應說明自租屋處前往工作地點之交通工具種類、起迄站名、票價、平均每月上班日數。
另應提出洽公行程之具體事證、其任職公司開立之出差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依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醫療費1,000 元,聲請人應說明是否有每月定期就診必要,並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於該二年期間確有定期就診追蹤(而需每月支出醫藥費)必要性」之診斷證明書,及確有「每月醫藥費有1,000 元費用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統一發票等)。
九、應說明現租賃之房屋為何?並應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並提出同住之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及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十、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設籍地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十一、應提出聲請人之母林美煌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額為何(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健保費等)?有無領取補助或其
他津貼,及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母親之扶養
費用。並應提出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
轉帳交易明細)、林美煌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存款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
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
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領取補助或津貼之相
關證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
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另請一併提出林美煌之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年度及106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二、聲請人自陳現有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87483 號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
限於:有無扣薪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併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十三、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負債造成說明書所示,債務發生原因記載「入不敷出」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十四、聲請人如有保險,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五、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六、應說明聲請清算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或其他收入?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
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七、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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