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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景銘
代 理 人 龔邵芃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一、聲請人固已提出切結書,自陳任職於「某公司」,惟仍應提出其他名下自民國105 年12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說明現任職於何單位,或陳報職業類別、工作性質或內容;
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5 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除自韓膳宮韓食館領取薪資外,仍有其他數筆所得,應逐筆說明所得之日期、原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7 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該筆收入?時間及金額為何?
三、應說明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房屋租金、基本生活費用、國民年金及健保費等)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如最新有效之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發票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五、應說明現租賃之房屋為何?並應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並提出同住之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及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六、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七、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八、聲請人自陳現有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9225號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限於:有無扣薪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第二欄記載,於聲請更生前5 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應提出聲請更生前5 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狀況、營業額、收入情形。
十、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為「大豐冰館、珍味食品行」之負責人,聲請人應說明:該公司目前之經營狀況?聲請人現對於該公司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聲請人於該公司之任職期間為何?該公司於聲請本件更生前5 年間(即102 年至107 年)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該等年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十一、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中,列有車貸新臺幣(下同)25萬3,000 元,請提出車貸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貸款車號、廠牌?現
所在地為何?車貸之債權人為何?並應提出借貸證明文件
(如借貸契約等)。
十二、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中,列有因擔任張倫赫之保證人而有助學貸款17萬8,000 元,請提出助學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說明每
月償還金額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還款證明。
十三、聲請人陳報因擔任張銘聰之保證人,積欠仲信資融(股)公司保證債務6 萬8,077 元,聲請人應詳細說明上開債務發生原因、其與主債務人有何關係、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原
因、經過、何時無法清償、未清償金額,並提出上開債務
之借款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用卡消費累積、貸款周轉」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
因。
十五、聲請人如有保險,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六、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
十七、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或其他收入?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
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八、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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