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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劉芳妤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再審相對人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再審相對人 黃水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之再審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於本院107年12月27日107年度小上字第137號確定裁定提出「民事聲請再審裁定狀」請求將原裁定廢棄並續行上訴程序,惟其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裁定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23日送達,而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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