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訴,1172,2019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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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萬成
李曼伶
王阿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旻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鳳梧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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