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訴,1291,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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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郭光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渠等簽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貸約定書其他約定條款第11條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7頁、第143 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1 月3 日向伊請領VISA信用卡(卡號:4311951000140475)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23條第1項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全部款項外,另應繳付按循環信用利率計算之利息。

詎被告截至108 年3 月23日為止,共累積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28萬2,552 元(其中26萬2,689 元為消費款、1 萬8,968 元為循環利息、895 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未為給付,且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故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另被告於97年7 月15日向伊申辦循環型個人信貸借款,約定借款最高限額為80萬元,自97年7 月15日起採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依個人信貸約定書壹、八之約定,應自到期日起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付遲延利息。

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7 年9 月6 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欠80萬元未清償,依個人信貸約定書貳、第4條第1款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故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欠款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利息。

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務明細、歷史帳單彙總查詢、中國信託循環型個人信貸申請書、約定書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99頁、第141 頁至第143 頁);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

從而,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及申貸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原告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
┌──┬────┬──────┬──────┬────┬──────────┐
│編號│產品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計息年利│利息計算方式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率      │                    │
├──┼────┼──────┼──────┼────┼──────────┤
│1   │信用卡  │ 28萬2,552元│ 26萬2,689元│  15%  │自民國108年3月24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    │        │            │            │        │率計算。            │
├──┼────┼──────┼──────┼────┼──────────┤
│2   │小額信貸│      80萬元│      80萬元│  20%  │自民國107年9月7 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    │        │            │            │        │率計算。            │
├──┼────┼──────┼──────┴────┴──────────┤
│總計│        │108萬2,55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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