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 貳、實體方面:
-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 ㈠、被告蔡崇義於民國103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 ㈡、被告又於103年11月6日向原告借款280,000元,約定自
- ㈢、被告復於103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540,000元,約定自
- ㈣、被告上開3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中國信
-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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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4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蔡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兩造所訂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蔡崇義於民國103 年7 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47,211 元,約定自103 年7 月10日起至110 年7 月10日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7 年5 月10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期款項,尚欠135,379 元,未依約清償,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7 年5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37 計算之利息即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又於103 年11月6 日向原告借款280,000 元,約定自103 年11月6 日起至110 年11月6 日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7 年5 月10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期款項,尚欠173,101 元,未依約清償,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7 年5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37 計算之利息即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利息。
㈢、被告復於103 年7 月10日向原告借款540,000 元,約定自103 年7 月10日起至110 年7 月10日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7 年5 月10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期款項,尚欠295,794 元,未依約清償,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7 年5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37 計算之利息即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利息。
㈣、被告上開3 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1.如主文第1項所示。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無擔保利率條件變更同意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附表:
┌──┬────┬────┬────┬───┬───────┬────┬───────┐
│編號│產品 │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 │(%) │ │算日 │ │
├──┼────┼────┼────┼───┼───────┼────┼───────┤
│1 │小額信貸│ 135,379│ 135,379│10.37 │自107 年5 月11│無 │無 │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2 │小額信貸│ 173,101│ 173,101│10.37 │自107 年5 月11│無 │無 │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3 │小額信貸│ 295,794│ 295,794│10.37 │自107 年5 月11│無 │無 │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請求金額合計為604,2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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