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訴,1530,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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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53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黃通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肆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肆佰零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柒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

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8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兩造簽訂之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5條(見本院卷第15頁,下稱系爭貸款契約)約定,因系爭貸款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

至兩造簽訂之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下稱系爭信用卡契約)第27條雖約定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卷第26頁),然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就系爭貸款契約及信用卡契約仍得向本院合併提起訴訟,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與原告簽訂系爭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6年12月11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利息按週年利率3.18%計算(違約當時利率),並約定被告任一期未依約償還本金或利息時,喪失期限利益,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尚應給付逾期第1期300元、連續逾期第2期400元、連續逾期第3期500元之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108年1月10日,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本金85萬9,403元、利息及違約金1,200元未清償。

㈡被告復於100年7月25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利息視被告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計算,並約定如被告未依約償還本金或利息時,喪失期限利益,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尚應給付逾期第1期300元,連續逾期第2期400元,連續逾期第3期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詎被告自107年8月28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至108年3月8日止,尚有本金1萬8,879元、按本金1萬7,995元計算利息及違約金700元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契約書、繳息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費用及利息明細、歷史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2頁)。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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