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訴,1537,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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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5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熊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壹仟壹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陸萬壹仟壹佰陸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貸款約定書3份,其中第10條第2項均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4 年2 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自104 年2 月10日起至111 年2 月10日止分期清償,利息自撥貸日起前3 個月按固定年利率1.98%,自第4 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0.99 %計付(目前計息為1.07%+10.99 %=12.06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8 年1 月7 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計尚欠26萬9,114 元,另應給付自108 年1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06 %計算之利息,即附表編號1 所示本金及利息。

㈡被告復於106 年12月28日向原告借款15萬元,約定自106 年12月29日起至111 年12月29日止分期清償,利息自撥貸日起前3 個月按固定年利率1.68%,自第4 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0.99 %按日計付(目前計息為1.07%+10.99%=12.06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7 年12月27日,即未依約清償款項,計尚欠12萬5,078 元,另應給付自107 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06 %計算之利息,即附表編號2所示本金及利息。

㈢被告再於107 年11月9 日向原告借款58萬元,約定自107 年11月12日起至114 年11月12日止分期清償,利息自撥貸日起前3 個月按固定年利率1.68%,自第4 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6.99 %按日計付(目前計息為1.07%+16.99%=18.06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8 年1 月14日,即未依約清償款項,計尚欠56萬6,971 元,另應給付自108 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06 %計算之利息,即附表編號3所示本金及利息。

㈣被告就上開3 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上開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各2 份、及定儲利率指數表、被告身分證明文件及資力證明文件各1 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上開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附表:
┌─┬────┬─────┬─────┬───────────────┐
│編│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     利               息      │
│號│        │(新臺幣)│(新臺幣)├──────────┬────┤
│  │        │          │          │      計息期間      │ 年利率 │
│  │        │          │          │      (民國)      │ (%) │
├─┼────┼─────┼─────┼──────────┼────┤
│1 │小額信貸│269,114元 │269,114元 │自108年1月8日起至清 │12.06   │
│  │        │          │          │償日止              │        │
├─┼────┼─────┼─────┼──────────┼────┤
│2 │小額信貸│125,078元 │125,078元 │自107年12月28日起至 │12.06   │
│  │        │          │          │清償日止            │        │
├─┼────┼─────┼─────┼──────────┼────┤
│3 │小額信貸│566,971元 │566,971元 │自108年1月15日起至清│18.06   │
│  │        │          │          │償日止              │        │
├─┴────┼─────┼─────┴──────────┴────┤
│合計        │961,113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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