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9號
原 告 豐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世勇
原 告 鄭麗玲
黃柏齊
黃詩芸
俞鈺珊
韓吉元
邱珮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 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訴訟代理人 林桂聖律師
黃捷琳律師
張玲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主文欄 原判決主文欄內容 更正後內容 第四項 本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附表「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欄所示金額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附表「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欄所示金額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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