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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28號
原 告 蔡宗佑
訴訟代理人 何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翊橞、泳鋒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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