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訴,1917,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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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17號
原 告 徐桂峯

被 告 台灣臉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幼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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