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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25號
原 告 李婉淇
被 告 何氏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原告起訴狀及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在卷可稽,且兩造並無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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