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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41號
原 告 楊清香
被 告 格利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中秋
上列當事人間註銷董事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並於108 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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