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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13號
原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計算及徵收。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 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6 日送達原告,有補費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1至25頁)。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紀錄可參(本院卷第27至31頁),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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