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26號
原 告 林娜娜
被 告 郭金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