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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47號
原 告 林建宇
林鑫佑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賴映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989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聲明第2項及第3項,分別請求確認被告所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17188號、90年度執字第12276號債權憑證所載1,105,841元、1,091,501元之債權及其各別之利息、違約金債權,對原告均不存在乙節,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自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97,3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原告僅繳納上開金額,尚欠10,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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