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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92號
原 告 許劉美珠
訴訟代理人 許家銀
原 告 劉美雪(兼劉吳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黃萬祥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黃秀諒
被 告 周詠翔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周宣彣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周友志
被 告 周陳銀霞(即周錦上之承受訴訟人)
周純美(即周錦上之承受訴訟人)
周玉玲(即周錦上之承受訴訟人)
周小玲(即周錦上之承受訴訟人)
周鴻維(即周錦上之承受訴訟人)
周丁財
王周碧雲
張周碧蓮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壬佑
被 告 周隆榮(即周錦上之承受訴訟人)
周丁煌
周碧娥
周林郁子(即周盛吉之承受訴訟人)
周弘益(即周盛吉之承受訴訟人)
周頂立(即周盛吉之承受訴訟人)
周椿琦(即周盛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盛吉於民國112年3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周林郁子、周弘益、周頂立及周椿琦,自應由渠等承受周盛吉之訴訟,是原告聲請由周林郁子、周弘益、周頂立及周椿琦為周盛吉之承受訴訟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裁定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58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或和解、撤回起訴前,停止訴訟程序。
查上開民事事件業已於112年10月2日終結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㈣第159頁)。
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翁偉玲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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