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訴,321,2019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1號
原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訴訟代理人 陳允靖
被 告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婁成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被告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部分有疑義,有再開辯論調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