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1號
原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訴訟代理人 陳允靖
被 告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婁成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被告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部分有疑義,有再開辯論調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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