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一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立本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0,979元(計算式:377,093元+933,886元=1,310,9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