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訴,332,2019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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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一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立本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0,979元(計算式:377,093元+933,886元=1,310,9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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