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訴,3330,2024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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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30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淑真


被告德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文南

俞麗賓
許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德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文南」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德慎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文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以,原告聲請更正,與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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