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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宸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語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宸王股份有限公司及李語宸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4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貳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肆仟柒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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