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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91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蘇慧玟
被 告 高笛婉(即詹淑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高笛婉為被告詹淑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詹淑真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2年7月13日死亡,而其法定繼承人為高笛婉等情,有戶籍資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佐。
又高笛婉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繼承人高笛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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