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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2號
原 告 黃博唯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賓士資融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駁回,原告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38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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