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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利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達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7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7,6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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