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訴,507,201905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汪怡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5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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