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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58號
原 告 周信良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陳韋翰
陳韋傑
陳聖雄
陳聖文
陳秋如
陳利友
陳志鴻
陳志勇
被 告 陳冠蓉
被 告 陳孝義
被 告 陳孝清
被 告 陳秀勉
被 告 陳秀娟
被 告 陳美英
被 告 陳曉婷
被 告 陳孝哲
法定代理人 陳秀雲
被 告 陳霆烈
被 告 陳加祥
被 告 陳秀娟
被 告 陳秀珍
被 告 陳秀玲
被 告 陳秀慧
被 告 陳家沄
被 告 陳麗美
被 告 陳華納
被 告 陳榮和
被 告 陳美華
被 告 陳艷玲
被 告 陳美蓉
被 告 陳華達
被 告 陳嶸光
被 告 陳美滿
被 告 陳悧聆
訴訟代理人 陳俊吉
被 告 蘇正順
被 告 李林翠琴
被 告 胡駿熙
被 告 胡駿昭
被 告 胡占江
被 告 孫曉玲
被 告 陳簡淑美
被 告 陳盈和
被 告 陳玲賢
被 告 葉錦桂(即陳隆祥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怡蒨(即陳隆祥之繼承人)
被 告 陳貞夙(即陳隆祥之繼承人)
被 告 陳貞秀(即陳隆祥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怡勳(即陳隆祥之繼承人)
追 加 被告 陳莛蓁
陳俊吉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陳增祥之繼承人尚待確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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