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訴,5725,2020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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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世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佩蓉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725號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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