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武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高同記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9,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