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訴,863,2019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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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蘭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金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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