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訴聲,14,2019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向璜
訴訟代理人 林慈發律師
複 代理人 洪佳茹律師
相 對 人 向美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53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柒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該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黃池愛媛為聲請人之祖母,相對人為聲請人之母親,黃池愛媛於民國91間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贈與聲請人,惟考量聲請人尚未成年,故先借名登記予相對人名下,待聲請人成年後再由相對人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予聲請人;

聲請人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相對人為終止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之意思表示,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類推適用第541條第2項、第269條之規定提起訴訟,聲明相對人應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現由本院審理中(108年度訴字第1453號)。

本件訴訟標的乃基於物權關係,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基於物權關係,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房地,對相對人有前揭請求權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土地之臺中市地籍異動索引、系爭房地登記謄本、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7年房屋稅轉帳繳納通知、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以為釋明之方法,惟該釋明尚有未足,爰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

本院斟酌系爭房地經訴訟繫屬登記後,有致該房屋與其坐落對應基地應有部分處分不易,妨礙交換價值實現之虞。

而系爭房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5,000元(元/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91,300元【計算式:住家127,200元+非住家64,100元】,是系爭房地之價值為3,142,050元【計算式:25,000元×118.03平方公尺+191,300元=3,142,050元】。

此項價值如因訴訟繫屬登記致不能實現,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與不能利用同額金錢所受之損害相當。

而依社會通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

再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償,可據為不能利用金錢所可能發生之損害之賠償標準。

又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第1款、第5款、第6款,民事審判事件之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合計4年4個月;

本案訴訟於107年11月20日繫屬本院(見本院107年度店簡字第393號卷宗第1頁),依上開規定計算之辦案期限尚餘約3年10月。

則以上開3,142,050元之本金按週年利率5%計算所餘辦案期限3年10月所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應為【計算式:3,142,050元×5%×(3+10/12)=602,2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復審酌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物之效力等情,認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以70萬元為適當,並准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
│編│  土地坐落                        │地│面積    │權狀字號│權利│所有權│
│  ├───┬────┬──┬──┬──┤  ├────┤        │範圍│人    │
│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        │    │      │
├─┼───┼────┼──┼──┼──┼─┼────┼────┼──┼───┤
│1│臺中市│龍井區  │新興│    │770 │  │118.03  │95清字第│全部│向美娜│
│  │      │        │    │    │    │  │        │0137號  │    │      │
└─┴───┴────┴──┴──┴──┴─┴────┴────┴──┴───┘

┌─┬───────┬───────┬──────┬────┬──┬───┐
│編│建物建號      │門牌號碼      │總面積      │權狀字號│權利│所有權│
│號│              │              │(平方公尺)│        │範圍│人    │
├─┼───────┼───────┼──────┼────┼──┼───┤
│1│臺中市龍井區新│臺中市龍井區新│134.32      │95清字第│全部│向美娜│
│  │興段765建號   │興路一巷21號  │            │003141號│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