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重國,16,2019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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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16號
抗 告 人 楊武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13日所為之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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