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重家繼訴,5,2022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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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林秀峯
林聖泰
林聖智
林聖彥
林雅芬
林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文勇、葉王素芳、葉青樺、葉建宏、葉貞吟、葉月華間返還公同共有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42,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伯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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