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重家繼訴,72,2022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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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黃碧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孟修、湯培修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訴訟費用,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111年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予繳納,亦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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