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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
被告即反請 詹舒婷
求原告
訴訟代理人 王安明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詹舒婷、王安豊華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請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1,64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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