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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錫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洪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108年度重訴字第1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黃錫福所為拆屋還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請求,業經本院於原審判決主文第14項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並於事實及理由欄第貳、三、㈡、⒌項及第貳、三、㈤項為說明,而對上訴人為全部勝訴判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即無上訴利益可言,故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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