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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黃挺益
被 告 陳詩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柒萬捌仟零伍拾捌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陸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華南商業銀行貸款契約第20條可憑(見本院卷第20、32、42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8月6日向伊借款定儲利率指數型房貸新臺幣(下同)1,476萬元,約定還款期間為123年8月6日,利息按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0.82%,每3個月調整1次(108年1月7日定儲利率指數為1.08%,現年息為1.9%)。
另於是日向伊借款保障型房貸(保費)49萬5,600元,約定還款期間為123年8月6日,利息按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02%,每3個月調整1次(108年1月7日定儲利率指數為1.08%,現年息為2.1%)。
又於是日向伊借款圓夢裝潢貸150萬元,約定還款期間為123年8月6日,利息按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2%,每3個月調整1次(108年1月7日定儲利率指數為1.08%,現年息為3.08%)。
如逾期還本付息,除各依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依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詎前開三筆借款被告各於107年9月6日、同年11月6日、同年10月6日起未依約清償,依華南商業銀行貸款契約第13條第1項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共尚欠1,387萬8,058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為給付。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3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華南商業銀行貸款契約、華南商業銀行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暨查詢單、華南商業銀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放款交易明細帳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69、99-107頁),互核相符;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
│編號│請 求 金 額 │利 息│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
├──┼──────┼──────────┼──────────┤
│ 1 │12,209,223元│自107年9月6日起至清 │自107年10月7日起至清│
│ │ │償日止,按年息1.09%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計算之利息。 │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 │ │ │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 │ │ │ │
├──┼──────┼──────────┼──────────┤
│ 2 │407,776元 │自107年11月6日起至清│自107年12月7日起至清│
│ │ │償日止,按年息2.1%計│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算之利息。 │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 │ │ │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 │ │ │ │
├──┼──────┼──────────┼──────────┤
│ 3 │1,261,059元 │自107年10月6日起至清│自107年11月7日起至清│
│ │ │償日止,按年息3.08%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計算之利息。 │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 │ │ │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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