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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被上訴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上訴人因請求被上訴人交付智慧型電表事件,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按兩造所訂3份智慧型電子式電表採購契約之總價(含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104,918元(31,800,668元+120,135,750元+214,168,5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941,047元、第2審裁判費4,411,570元,上訴人僅繳納第1審裁判費2,806,836元,應補繳第1審裁判費134,211元,並繳納第2審裁判費4,411,57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第1審及第2審裁判費合計4,545,781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裁判送達後之111年1月26日變更為王光祥,因上訴人已提起上訴,王光祥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同法第178條、第177條第3項規定,命王光祥為被上訴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命續行訴訟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至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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