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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原 告 安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銘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蔡維哲律師
被 告 仲英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東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賴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6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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